個人資訊處理方針

APEIRO Corp.

APEIRO Corp.(以下簡稱「本公司」)重視用戶的個人資訊,並隨時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在此向您告知,您提供給本公司的寶貴個人資訊將用於何種用途。

 

第1條(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

APEIRO Corp.(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以下目的處理個人資訊。處理的個人資訊不會用於上述目的之外的用途,若用途有所變更,將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8條採取獲得額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1. 本公司提供之應用程式服務的會員註冊(行動應用程式、網頁等)

  2. 本公司提供之應用程式服務的提供與營運(行動應用程式、網頁等) 


第2條(個人資訊的處理及保留期間)

您的個人資訊原則上在達到個人資訊收集目的或提供目的後即被銷毀。然而,若根據商法、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需要保留,本公司將在相關法令規定的特定期間內保管會員資訊。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僅為該保管目的使用該資訊,保留期間如下。

• 關於契約或撤銷契約申請等記錄:1年

• 關於付款及財貨等供應的記錄:1年

• 關於消費者不滿或紛爭處理的記錄:1年

• 調查結束3個月後銷毀 


第3條(處理的個人資訊項目)

本公司處理以下個人資訊項目。

會員註冊及登入所需資訊

區分

收集項目

收集目的

保留期間

會員註冊

(必填) ID

(必填) Email

(必填) 密碼

 · 用於會員制服務的本人驗證程序

 

 ·  確保順暢的溝通管道,用於傳達公告事項、處理客訴等

 

 ·  提供新服務、新商品及活動資訊等

 

 

 

 退出後 1年

快速註冊 Google

(必填) Email

快速註冊 Apple 

(選) Email

 

服務註冊及使用時客戶輸入的資訊

• 暱稱或姓名

• 為提供其他客製化服務而由客戶輸入的非敏感資訊 


第4條(個人資訊的委託處理)

為順利處理個人資訊業務,本公司委託以下單位進行個人資訊處理業務。

 

受託業者

委託業務

保留期間

Amazon Web Services, Inc.

營運提供服務所需之伺服器

會員退出時或依法律規定之保管期間

OpenAI, L.L.C.

語音辨識功能

會員退出時或依法律規定之保管期間

 

第5條(個人資訊的銷毀程序及銷毀方法)

個人資訊的保留期間屆滿、處理目的達成等個人資訊不再需要時,本公司將立即銷毀該個人資訊。若資訊主體同意的個人資訊保留期間已過或處理目的已達成,但因其他法令規定仍需保存時,本公司將把該個人資訊移至單獨的資料庫(DB)或以單獨的儲存空間進行保存。

 

個人資訊的銷毀程序及方法如下。

   • 銷毀程序:本公司選定發生銷毀事由的個人資訊,並在獲得本公司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的批准後銷毀個人資訊。

   • 銷毀方法:電子檔案形式的資訊將使用無法重建記錄的技術方法進行銷毀。

 

第6條(資訊主體與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行使方法相關事項)

  1. 資訊主體可隨時向本公司行使個人資訊閱覽、更正、刪除、停止處理等權利。

  2. 根據第1項的權利行使可透過個人資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FAX)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將立即採取措施。

  3. 根據第1項的權利行使可透過資訊主體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等代理人進行。此時請提交個人資訊處理方法相關公告(第2020-7號)附表第11號格式的委託書。

  4. 個人資訊閱覽及停止處理的要求,可能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5條第4項、第37條第2項規定受到資訊主體權利的限制。

  5. 個人資訊更正及刪除的要求,若其他法令明確規定該個人資訊為收集對象,則無法要求刪除。

  6. 本公司在處理資訊主體依權利提出的閱覽要求、更正或刪除要求、停止處理要求時,將確認要求者是否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第7條(個人資訊安全保護措施相關事項)

為確保個人資訊的安全,本公司採取以下措施。

  1. 建立及實施內部管理計畫,以安全地處理個人資訊。

  2. 採取必要措施以限制對個人資訊的存取,並透過賦予、變更、刪除個人資訊處理資料庫系統的存取權限來控制對個人資訊的存取,同時利用入侵防禦系統來控制來自外部的未經授權存取。

 

第8條(自動收集個人資訊裝置的設置、營運及其拒絕相關事項)

本公司使用「Cookie」來儲存並隨時讀取資訊主體的使用資訊。Cookie是公司網站營運所使用的伺服器傳送給用戶瀏覽器的一個非常小的文字檔案,並儲存在用戶裝置的儲存空間中。本公司使用Cookie的目的如下:

• 實現自動登入功能

• 分析會員/非會員的連線頻率或造訪時間等

• 掌握用戶的喜好和興趣領域及確認使用記錄

• 透過掌握各種活動的參與及造訪次數,進行目標行銷、提供個人化服務等

 

第9條(額外使用、提供判斷標準)

本公司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5條第3項及第17條第4項,並考量個人資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2的相關事項,可在未經資訊主體同意的情況下額外使用、提供個人資訊。為此,本公司在未經資訊主體同意的情況下額外使用、提供時,會考量以下事項:

• 額外使用、提供個人資訊的目的是否與最初的收集目的相關

• 根據收集個人資訊的情形或處理程序,是否可預測到額外使用、提供

• 額外使用、提供個人資訊是否會不當地侵害資訊主體的利益

• 是否已採取假名處理或加密等確保安全的必要措施

• 額外使用、提供時的考量事項判斷標準由事業主/團體自行判斷、制定並公開

 

第10條(處理假名資訊時,關於假名資訊處理的事項)

本公司不處理假名資訊。

 

第11條(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相關事項)

本公司總括並負責個人資訊處理相關業務,為處理與個人資訊處理相關的資訊主體客訴及損害賠償等事宜,指定了以下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保護負責人


個人資訊保護 負責部門

 

第12條 (國內代理人指定)

資訊主體可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9條之11的規定,為了處理個人資訊相關客訴等業務,與本公司指定的國內代理人聯絡。本公司將努力協助資訊主體快速處理個人資訊相關客訴等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的業務。目前本公司未指定國內代理人。 

 

第13條(受理及處理個人資訊閱覽請求的部門

資訊主體可向以下部門提出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5條的個人資訊閱覽請求。本公司將努力確保資訊主體的個人資訊閱覽請求得到快速處理。

個人資訊閱覽請求受理及處理部門

 

第14條(資訊主體權益侵害的救濟方法)

資訊主體若對個人資訊侵害有疑問或需要諮詢,可聯絡以下機構。

 

對於公共機關首長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5條(個人資訊閱覽)、第36條(個人資訊更正、刪除)、第37條(個人資訊停止處理等)的規定所做的處分或不作為,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根據行政審判法規定請求行政審判。有關行政審判的詳細資訊,請參考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www.simpan.go.kr)網站。

 

第15條(影像資訊處理設備的營運、管理相關事項)

本公司不營運影像資訊處理設備。

 

第16條 (個人資訊處理方針變更)

本個人資訊處理方針自2024年11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