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APEIRO Corp.

APEIRO Corp.(以下简称「本公司」)重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随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向您告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宝贵个人信息将用于何种用途。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APEIRO Corp.(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用途,若用途有所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获得额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1. 本公司提供之应用程序服务的会员注册(移动应用程序、网页等)
  2. 本公司提供之应用程序服务的提供与运营(移动应用程序、网页等)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间)

您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在达到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提供目的后即被销毁。然而,若根据商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规定需要保留,本公司将在相关法令规定的特定期间内保管会员信息。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仅为该保管目的使用该信息,保留期间如下。

  • 关于契约或撤销契约申请等记录:1年
  • 关于付款及财货等供应的记录:1年
  • 关于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的记录:1年
  • 调查结束3个月后销毁

 

第3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会员注册及登录所需信息

区分

收集项目

收集目的

保留期间

会员注册

(必填) ID

(必填) Email

(必填) 密码

·       用于会员制服务的本人验证程序

 

·       确保顺畅的沟通管道,用于传达公告事项、处理客诉等

 

·       提供新服务、新商品及活动信息等

 

 

 

 退出后 1年

快速注册 Google

(必填) Email

快速注册 Apple

(选填) Email

 

服务注册及使用时客户输入的信息
  • 昵称或姓名
  • 为提供其他定制化服务而由客户输入的非敏感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

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本公司委托以下单位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受托业者

委托业务

保留期间

Amazon Web Services, Inc.

运营提供服务所需之服务器

会员退出时或依法律规定之保管期间

OpenAI, L.L.C.

语音识别功能

会员退出时或依法律规定之保管期间

 
第5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间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本公司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若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间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因其他法令规定仍需保存时,本公司将把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以单独的储存空间进行保存。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本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并在获得本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电子档案形式的信息将使用无法重建记录的技术方法进行销毁。
 
第6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相关事项)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行使个人信息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权利。
  2. 根据第1项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细则第41条第1项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3. 根据第1项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请提交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公告(第2020-7号)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4. 个人信息阅览及停止处理的要求,可能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规定受到信息主体权利的限制。
  5. 个人信息更正及删除的要求,若其他法令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则无法要求删除。
  6. 本公司在处理信息主体依权利提出的阅览要求、更正或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将确认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第7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相关事项)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及实施内部管理计划,以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2. 采取必要措施以限制对个人信息的存取,并通过赋予、变更、删除个人信息处理数据库系统的存取权限来控制对个人信息的存取,同时利用入侵防御系统来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存取。

 

第8条(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设置、运营及其拒绝相关事项)

本公司使用「Cookie」来储存并随时读取信息主体的使用信息。Cookie是公司网站运营所使用的服务器传送给用户浏览器的一个非常小的文本文件,并储存在用户装置的储存空间中。本公司使用Cookie的目的如下:

  • 实现自动登录功能
  • 分析会员/非会员的连线频率或造访时间等
  • 掌握用户的喜好和兴趣领域及确认使用记录
  • 通过掌握各种活动的参与及造访次数,进行目标行销、提供个性化服务等

 

第9条(额外使用、提供判断标准)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3项及第17条第4项,并考量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细则第14条之2的相关事项,可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为此,本公司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额外使用、提供时,会考量以下事项:

  • 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否与最初的收集目的相关
  • 根据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或处理程序,是否可预测到额外使用、提供
  • 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是否会不当地侵害信息主体的利益
  • 是否已采取假名处理或加密等确保安全的必要措施
  • 额外使用、提供时的考量事项判断标准由事业主/团体自行判断、制定并公开

 

第10条(处理假名信息时,关于假名信息处理的事项)

本公司不处理假名信息。

 

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事项)

本公司总括并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客诉及损害赔偿等事宜,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保护负责人
  • 姓名     : Lee Yongchae
  • 职责     : 代表理事
  • 职位     : 代表理事
  • 联系方式 : yclee@apeirocorp.com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姓名  : Lee Yongchae
  • 联系方式  : yclee@apeirocorp.com

 

第12条 (国内代理人指定)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9条之11的规定,为了处理个人信息相关客诉等业务,与本公司指定的国内代理人联络。本公司将努力协助信息主体快速处理个人信息相关客诉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业务。目前本公司未指定国内代理人。

 

第13条(受理及处理个人信息阅览请求的部门)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部门提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本公司将努力确保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得到快速处理。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受理及处理部门
  • 部门名称 : 运营团队
  • 联系方式 : privacy@apeirocorp.com
 
第14条(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若对个人信息侵害有疑问或需要咨询,可联系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 03-6457-9849
  • 警察咨询专线:#9110 (可能产生通话费用)
  • 消费者厅消费者热线:188 (可能产生通话费用)

 

对于公共机关首长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阅览)、第36条(个人信息更正、删除)、第37条(个人信息停止处理等)的规定所做的处分或不作为,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根据行政审判法规定请求行政审判。有关行政审判的详细信息,请参考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www.simpan.go.kr)网站。

 

第15条(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

本公司不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第16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11月18日起生效。